当前位置: 主页 > 医疗器械服务项目

有源产品问题解惑

来自:九游服务医疗科技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 :460次

1.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如何描述软件组件
答:如果医疗设备中包含软件组件,应在第一部分(产品型号 / 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中描述软件名称、发布版本号、完整版本号,如果软件组件为控制型软件,还应描述软件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应在第二部分(性能要求)中明确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

2.有源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中,“产品型号 / 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有什么要求?答: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明确不同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推荐采用图示和 / 或表格的方式),表述文本较多的内容可以在附录中列明。对于独立软件或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还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完整版本的命名规则,控制型软件组件还应明确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

3.如何确定有源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答: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是指保证医疗器械终产品正常发挥预期功能的期限,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需完成产品货架有效期研究。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使用状态列举,完整分析出临床使用的情况,直接进行产品的老化试验研究;也可以将产品(系统)分解为不同子系统 / 部件进行评价, 应详细分析分解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的分解方式(如将产品分为关键部件及非关键部件等)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

4.有源产品申请增加型号许可变更,若不涉及新标准 , 是否可以免于提交检测报告?
答: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可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若不涉及新标准,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重复进行检测。

5.有源产品考虑网络安全时,产品技术要求应如何要求?
答: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
(1)数据接口:传输协议 / 存储格式;
(2)用户访问控制:用户身份鉴别方法、用户类型及权限。

6.对于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医疗器械产品,其产品注册证还为第三类产品注册证,如果产品发生了《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进行变更注册的变化,能否直接到住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答:此种情况,不能直接到住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应到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7.有源产品申报延续注册时,应如何撰写“产品概述”和“有关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主要评价内容”?
答:“产品概述”中建议阐述: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适用范围;结构组成;注册证号及有效期。
“有关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主要评价内容”中建议阐述:
(1)本次延续注册过程中该产品无变化;
(2)若本次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变更情况,应明确变更时间和变更事项;
(3)若本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为符合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所做变更情况;
(4)若本次延续注册为注册管理类别有调整的产品,应注明管理类别调整文件,并明确调整前管理类别和调整后管理类别;
(5)若本次延续注册为分类编码有调整的产品,应注明分类编码调整文件,并明确调整前分类编码和调整后分类编码;
(6)若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的事项,应说明事项的完成情况;
(7)总结陈述本次延续注册产品安全有效性,是否符合延续注册要求。

8.对于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的,没有CMA章,如何证明报告合规?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的规定:对于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的,应在检验报告书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我声明内容为“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但本实验室对报告涉及的检验项目具备相应的承检能力”。

9.《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适用于哪些医疗器械?
答:《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注册申报,包括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访问与控制、用户访问三种功能当中一种及以上功能的第二、三类独立软件和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适用于自研软件、现成软件的注册申报。
其中,网络包括无线、有线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包括基于网络、存储媒介的单向、双向数据传输,远程访问与控制包括基于网络的实时、非实时的访问与控制,用户(如医务人员、患者、维护人员等)访问包括基于软件用户界面、电子接口的人机交互方式。

10.《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只适用于网络安全的范围吗?是否考虑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
答: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定义和范围各有侧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尽相同,但该指导原则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评价角度出发对三者不做严格区分,统一采用网络安全进行表述,即从网络安全角度综合考虑医疗器械的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


 
请将您的需求 告知与我
电火花检测仪 | 全自动编带机|载带机-LED全自动分光机-IC电阻测包机检测机生产厂家-深圳市创越半导体 | 汽车滤清器 | 锌合金压铸厂 | 安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集团 |